医疗器械运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(2016)第九条第一款;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2021)第四十五条第一款;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2021)第四十五条第二款;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2021)第五十五条;医疗器械运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(2016)第十二条
涉案医疗器械齿科粘结剂是当事人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,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载准则,但当事人没办法供给涉案医疗器械的购进收据、进货查验记载。购进时产品在有效期内,进货价35元/瓶,购进后一向放在诊室备用,但一向未开封运用。涉案医疗器械有效期至2022年3月,过期后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,过期后未运用。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5元,缺乏1万元。
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2021)第八十九条第(三)项;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2021)第八十六条第(三)项;医疗器械运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(2016)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(二)项;医疗器械运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(2016)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
综上,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,并决议处分如下:正告;罚款:20000元;没收不合法资产;